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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关于时间记忆:6个月内

环球网校·2018-03-20 15:03:37浏览70 收藏14
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备考2018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环球网校期货频道小编整理发布《期货法律法规关于时间记忆:6个月内》,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6个月内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十六条拟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推荐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无合理理由未办理任职手续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推荐公司隐瞒不报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推荐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去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个人总结:除了上述以外,还有期货从业人员的一种处罚方式是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12个月,其他的很杂,只能单项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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