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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要求,自新《会计法》实施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经研究,我省决定: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一律停止运行,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认定、证书核发及补换发、调转、变更等。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厅制定的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审批和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一律废止,停止执行,请各地区财政部门尽快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的与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的文件和规定(其中,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废止)。
三、已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尚未领证人员一律不再领证,如个人因工作需要查询或开具考试合格证明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及时办理。
请各地财政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新《会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在贯彻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