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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一节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环球网校·2018-02-06 13:29:59浏览76 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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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发生了较大变化,基础学习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掌握特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一节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通过本文需要掌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内容。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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