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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广西区内合格分数线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解决基层卫生人才缺乏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广西区内合格分数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
在我区乡镇卫生院(含增挂乡镇卫生院牌子、按乡镇卫生院进行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划定标准
乡镇卫生院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55分。按照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在连续2个年度内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我区乡镇卫生院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可取得乡镇卫生院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证书发放程序
(一)由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按照划定标准对当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进行初步认定,形成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广西乡镇卫生院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文。
(三)取得乡镇卫生院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书内打印“适用全区乡镇卫生院”字样。由各市卫生计生委凭公布文到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领取空白证书,并自行组织打证及发证。
四、证书适用范围
证书只在广西区内乡镇卫生院有效,仅可作为乡镇卫生院岗位聘用及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不适用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不能用于申报卫生系列县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全区通用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取得乡镇卫生院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继续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国家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的,可取得全国通用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