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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期货法律法规辅导资料:期货公司设立监事会

环球网校·2018-10-28 08:35:01浏览68 收藏20
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备考2018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环球网校期货频道小编整理发布《2018年期货法律法规辅导资料:期货公司设立监事会》,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就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违反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或者其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期货公司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营业部,不得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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