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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教材考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监管

环球网校·2018-10-11 13:37:05浏览55 收藏11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教材考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监管,供大家学习参考,更多模拟试题及辅导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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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三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监管: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为进一步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原建设部发布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由《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变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不仅是一部规章名称的改变,而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范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同时,加强了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的监管。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分工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试行网上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要求,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看、申请材料电子影印件与原件比对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行为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提供或者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权利和义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的权利: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在规定范围内 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的房地产估价活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聘用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组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即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为120学时,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此外,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也需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后,方准予初始注册。

(五)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禁止行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5.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6.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7.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8.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9.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10.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11.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建立信用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七)监督管理

1.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2.违法行为地依法查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需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八)违规处罚

1.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予以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生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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