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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23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结合蕲春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市人社局核准,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县人社局”)、蕲春县教育局(下称“县教育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0名幼儿教师。为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各类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必需的其他条件(具体见《蕲春县2018年公开招聘幼儿教师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本次公开招聘考试: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符合招聘岗位条件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非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要求)的;
4、我县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现在职在编教师不得报名参加本次公开招聘;
5、现役军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
本次专项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
关于报考相关截止时间:年龄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1日(如岗位年龄要求为35周岁及以下,则报考该岗位考生的出生年月日应为198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毕业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8年2月6日至2月12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三)报名地点:蕲春县培训考试中心(县民政局隔壁,原公安局办公楼四楼)。
(四)报名费用:根据鄂价费规[2011]100号文件规定,笔试考试50元/科/人,参加面试人员另交50元面试费。
(五)报名要求: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岗位要求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6张,《蕲春县2018年公开招聘幼儿教师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如实填写有关信息,诚信报考。如考生报名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填写信息错误,在资格确认时被取消考试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对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填报多个岗位的,取消报名资格。
已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系统除外)工作的,报考前应征得单位同意。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可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
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须真实准确,在应聘期内电话号码不能随意变更,并保持通讯通畅,以便于联系。
(六)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共同负责。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
(七)在湖北省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应聘人员应携带《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或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三支一扶”办出具的《“三支一扶”服务证明》。
(八)领取准考证。经资格初审合格后,应聘人员于2018年3月14日至3月15日凭本人身份证在县人社局培训考试中心领取笔试准考证。
五、考试
(一)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笔试
1、笔试内容
以我省现行的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幼儿学科知识为主要内容。笔试均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8年3月17日上午9:00—11:30,笔试地点等事项具体见准考证。
3、关于开考比例的界定
为保证考生质量和达到竞争择优的目的,原则上按岗位招聘人数和报名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开考。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偏远、艰苦地区,确需要保留岗位的,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笔试成绩合格线。
(三)面试
面试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采取特长展示、说课等形式进行。
1、确定面试入围人选。
原则上按考生报考岗位依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如果最后一名成绩相同,一并进入面试。招聘计划数与入围面试人数未达到1:3的比例,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偏远、艰苦地区,确需要保留岗位的,可以适当降低面试入围比例,或不设面试入围比例,划定最低面试成绩合格线。
2、进行面试资格复审。
笔试成绩公布后,由县人社局和县教育局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公告。资格复审在面试公告发布前完成。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按《岗位表》“报考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相应的学历、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按《岗位表》“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专科以上学历需提供相应学历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下载);
(4)已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系统除外)工作的,提供单位同意报考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
(5)按《岗位表》“报考资格条件”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不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因取消面试资格或考生放弃面试资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依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考生放弃资格复审或面试资格,应向县人社局出具书面声明或将声明通过传真、扫描等方式发送至县人社局。未出具书面声明而单位确实无法联系考生本人的,由县人社局2名以上工作人员确认并记录在案证实,并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依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3、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公告应在面试开考前至少7天发布。
面试公告发布后,因考生弃权等因素造成入围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不再递补。面试时如出现考生缺考、违纪情况,其面试成绩按零分计算,但该岗位招聘计划不再调减。对因上述原因导致有效考试人数与招聘人数相等无法形成竞争的岗位和经批准保留的岗位,实行最低合格分数线控制,面试分数达到75分及以上的,方能进入体检考察阶段。
4、面试满分为100分,时间由县教育局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人10分钟。
(四)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综合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今年继续执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鄂人社发[2010]36号)等文件规定,对“三支一扶”人员实行政策倾斜。截止2017年12月31日,在黄冈市服务或黄冈市生源在湖北省服务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报名参加本次招考,可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上增加5分。该类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40%+面试成绩×60%。
享受“三支一扶”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报名结束前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蕲春县2018年公开招聘幼儿教师政策优惠申请表》(附件3),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盖章后,提交县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股办理登记审核,并进行公示。逾期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材料不齐的,视为放弃加分。“三支一扶”人员中已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三支一扶”人员加分政策优惠。
考生成绩相同的处理办法:报考同一岗位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面试成绩高的考生排名靠前;如笔试、面试成绩都相同时,再另行组织笔试。
(五)成绩公示
考试结束后,在“蕲春县政府网”上公布考试成绩和加分,时间7天。考生若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凭身份证和准考证申请查卷,查卷时间另行通知。查卷时只核对试题是否评分,分数汇总是否有误,不对试题重新评分。
六、考察、体检
按考生综合成绩根据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人选。
(一)考察
1、考察工作由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考生参加国家法定考试的诚信记录、银行个人征信记录、法院被执行人信息记录等各类诚信信息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情况作为决定拟聘用的重要依据。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考察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的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
3、因考生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对考生进行考察和体检。
(二)体检
1、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2、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报县招聘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应聘者须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应按医嘱暂缓可能对胎儿健康有影响的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待体检结论合格后,再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4、因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的,招聘单位可递补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
七、公示及备案
招聘单位应根据考生综合成绩、考察、体检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人社局审定,在蕲春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市人社局备案。
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公示后,有放弃或取消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经县人社局审核下发聘用通知后,各用人单位为新招聘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实行岗位管理,并按所聘岗位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九、纪律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招聘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主管部门承担领导责任,人社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各部门应明确责任,履职尽责、严格把关,确保招聘工作平稳顺利。
要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对招考中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应聘人员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十、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
公开招聘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县人社局(电话0713-7308831)负责解释。附件《岗位表》中所列的内容,由县教育局政工股(电话0713-7222619)负责解释。
蕲春县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政策咨询电话: 0713-7308831
蕲春县人社局培训考试中心考务咨询电话: 0713-7186005、7186006
蕲春县人社局纪检组(监察室)举报投诉电话: 0713-7308825
蕲春县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举报投诉电话:0713-7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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