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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东青岛2017年下半年普通话水平要测试啦!想报名的考生千万不要错过!
一、报名人员范围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次测试。
二、测试报名
(一)网上报名
9月4日9:00-9月7日17:00,登录“青岛教育人才网”(http://chushi.qdedu.gov.cn/rencai/),选择“普通话水平测试”专栏,点击“在线报名”进入山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在线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1.选择“青岛”考区,注册、登录。
2.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带“*”栏目及考生照片、考生联系方式为必填项,务必完整准确填报。
上传照片将用于办理《准考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如不符合下列要求,现场确认将不予通过,请考生慎重选用。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免冠证件照,使用生活照无效;照片应清晰显示考生头部和肩膀上部,不得佩戴帽子、头巾、发带、墨镜;黑白或彩色均可,白色背景为佳;照片为JPG/JPEG格式,分辨率为390像素×567像素,不大于200K。
3.考生核实报名信息完整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现场信息确认前考生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二)现场信息确认和缴费
9月7日-9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到青岛电子学校南校(青岛市市南区新昌路36号)办理信息确认及缴费手续。信息确认须持以下材料: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警证件、护照,下同)。
2.测试费。根据鲁价费发[2004]28号文件规定,测试费50元/人次。
如考生本人无法亲自确认,可委托他人持上述材料代为确认。
三、测试有关安排
(一)打印准考证
完成现场信息确认和缴费的考生登录“青岛教育人才网”,选择“普通话水平测试”专栏,点击“打印准考证”,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测试时间及考点
2017年下半年测试工作集中安排在10月份双休日进行,具体测试时间及考点以《准考证》注明为准。
(三)审核、公布测试成绩
测试成绩由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公布,2018年1月中旬考生登录“青岛教育人才网”查询。
(四)领取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山东省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青岛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将及时予以接洽办理,于本批次测试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教育人才网”公布领取证书有关事宜,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逾期将不安排专人发放。
四、注意事项
1.考生应按要求参加网上报名和现场信息确认,完成确认的考生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对因考生填报信息有误影响测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如考生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现场信息确认和缴费的,视为自行放弃本次测试报名,逾期不再补办。
2.考生应严格遵守《青岛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生须知》(附件)相关要求,严格遵守测试纪律。
3.青岛市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不组织与普通话水平测试相关的培训,不指定相关教材。
4.根据《山东省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话测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起青岛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测试范围为具有青岛市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青岛市的人员,不再受理驻青高校学生和教职工报名测试。驻青高校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就读高校测试站(中心)组织测试;驻青高校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省语委办统筹安排;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普通话水平测试仍于每年上半年由学校统一组织。
5.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4008886250,政策咨询电话:81703671。
附件:
一、测试方式
青岛市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国家普通话水平网络智能测试系统,以口试的方式进行。口试题型包括读单音节字词(10分,限时3.5分钟)、读多音节字词(20分,限时2.5分钟)、朗读短文(30分,限时4分钟)、命题说话(40分,限时3分钟)。通过测试应试人的普通话规范程度和熟练程度,认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
二、测试流程
1.报到。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考点报到,两证缺一不可。
2.测试。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考场,到指定机位参加测试。
3.离场。考生测试完毕,将耳机放回原处,等待本场次考生全部测试结束,统一、安静地离开考场。
三、测试要求及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弃考。不再安排补考,测试费用不予退还。
1.未按照本人《准考证》规定的报到时间到相应考点报到,迟到15分钟以上者;
2.未携带《准考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者。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作弊。取消本次测试成绩,禁考一年。
1.携带与测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测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测试的;
2.在测试过程中接触或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测试的;
4.由测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测试秩序。取消本次测试成绩;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测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妨碍测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测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测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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