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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未尽出资义务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环球网校·2017-06-14 17:24:05浏览97 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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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备考中,为了更好帮助考生,对教材内容的一些不理解进行解答,环球网校特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未尽出资义务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文能够帮助你更好的全面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问题:未尽出资义务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解答: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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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债权人

  (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解释】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而免除。

  所有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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