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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征用土地的范围?
答疑:
第45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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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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