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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答疑:在转租过程中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应由谁赔偿损失?

环球网校·2017-05-01 09:00:01浏览67 收藏33
  【摘要】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备考,为了更好帮助考生,对教材内容的一些不理解进行解答,环球网校特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答疑:在转租过程中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应由谁赔偿损失?”本文能够帮助你更好的全面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环球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问题:在转租过程中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应由谁赔偿损失?

  解答: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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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1、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某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

  【解析】(1)选项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BC: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翁某)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张某)应当赔偿损失;(3)选项D: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冯某与翁某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冯某无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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