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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纳税地点

环球网校·2016-02-23 11:12:02浏览116 收藏11
摘要   【摘要】春节假期结束,考生回归学习,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于5月14日-18日举行,环球网校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纳税
  【摘要】春节假期结束,考生回归学习,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于5月14日-18日举行,环球网校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全面梳理知识点的开始阶段,掌握教材基本内容,一起学习以下内容《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更多资料尽在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
  编辑推荐:2016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汇总

  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外出经营,应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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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纳税地点”,介绍了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汇总具体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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