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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书挂靠,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到企业名下的行为;若挂靠人为企业员工,则企业名正言顺地运用证书;若不是,挂靠人一般都会要求企业 支付一定的费用。拿到招标师证书的考友们,最关心的就是证书挂靠费用、挂靠价格、挂靠风险、挂靠行情、挂靠前景以及一些注意事项等问题。小编今日跟大家分 享:2016年招标师资格证书需求有多大?希望能帮到大家。
2015年招标师由职业水平改革成职业资格考试,同时原协会登记制度也改为了注册制。目前,招标师注册人员名单已公告二批:第一批转注册5553人,第二批转注册9087人,共14640人,仍有31200人正在转注或尚未办理转注册手续。
目前经常接到招标师挂靠中介的联系电话,说明招标师需求缺口较大。2016年招标师资格证书需求有多大?
全国有招标代理机构约10000家,另有经常有招标工作的各大型国企,招标师目前实际需求约20万,而截止目前持证人数仅45900人,持证人数严重不足。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发改法规【2014】1431号)明确规定: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成果文件,应由招标师加盖执业印章并签名:(一)招标方案;(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四)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五)开标记录;(六)中标通知书。部分省市已开始严格执行,如湖北省孝感市发文所有招标文件必须有招标师签署方可对外发布(招标师审签制)
法律明文规定必备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规定:
招标从业人员 |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 | |
甲级 | 不少于60人 | 不少于30 %(即18人) |
乙级 | 不少于30 人 | 不少于30 %(即9人) |
预备级 | 不少于15人 | 不少于30 %(即5人)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招标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建市招函[2014]30号,已经明确提出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人员。
按23号令修改后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如严格执行本条款,招标师需求缺口将非常大。
各招聘单位招聘招标专员、招标经理等岗位工作人员,已均将具备招标师证书或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基本条件或优先录用条件。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对通过招标师考试的工作人员给予高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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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书挂靠,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到企业名下的行为;若挂靠人为企业员工,则企业名正言顺地运用证书;若不是,挂靠人一般都会要求企业 支付一定的费用。拿到招标师证书的考友们,最关心的就是证书挂靠费用、挂靠价格、挂靠风险、挂靠行情、挂靠前景以及一些注意事项等问题。小编今日跟大家分 享:2016年招标师资格证书需求有多大?希望能帮到大家。
注册管理
证书注册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师,是指通过全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登记情况。
第四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证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登记服务有效期3年。 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一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至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超过登记或再登记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登录指定的登记服务系统,依照规定的登记内容、流程和要求,完成在线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在填写在线登记信息的同时,应提供本人招投标工作业绩和信誉证明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申请再登记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或书面材料:
(一)按照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前次登记3年以来的工作业绩和信誉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前次登记内容的变更信息及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另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申请人登记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九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织审核申请人的登记信息。首次登记信息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再登记人员信息审核合格的,在《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中注明“再登记合格”。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取消登记,收回《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子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电子登记证书的;
(三)在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改正的;
(四)其他不宜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登记,并将取消登记情况通知发证机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通过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登记合格的招标师基本信息,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的招标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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