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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减免税

环球网校·2016-02-13 06:30:01浏览157 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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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中,环球网校为帮助考生高效备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校特整理了“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减免税”介绍了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等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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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

  长期减免税项目

  一定期限的减免税措施

  (2)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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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例】某税种,税率为10%,ABC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分别为A:999元、B:1000元、C:1001元假设:该税种起征点为1000元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1000×10%=100(元)(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纳税)

  C应纳税=1001×10%=100.1(元)

  假设上例中的1000为免征额,则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0(元)(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纳税)

  C应纳税=(1001-1000)×1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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