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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中级农业》农村金融知识点辅导

环球网校·2015-09-29 13:36:01浏览441 收藏220
摘要   【摘要】2015年经济师考试信息汇总。相信考友们也已进入了中级经济师紧张的备考阶段。环球网校经济考试频道小编想大家之所想,近期会为大家陆续更新:中级经济师科目的一些考点,并整理2015年中级经济师《中

  【摘要】2015年经济师考试信息汇总。相信考友们也已进入了中级经济师紧张的备考阶段。环球网校经济考试频道小编想大家之所想,近期会为大家陆续更新:中级经济师科目的一些考点,并整理“2015年中级经济师《中级农业》农村金融知识点辅导”。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并预祝各位考友在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经济师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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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金融(环球网校2015年中级经济师《中级农业》农村金融知识点辅导)

  一、农村金融的含义与特点(环球网校2015年中级经济师《中级农业》农村金融知识点辅导)

  农村金融就是农村中以农业为主,包括农村中小企业等其他非农生产经营活动在内的领域,组织和调剂资金的活动。农村金融即农村货币资金的融通,指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农村金融的含义主要由如下几点:第一,金融活动是在农村这个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的。第二,采用的手段是信用。第三,作用的实体是资金。第四,表现的形态是货币。

  农村金融区别于普通金融的特点有:具有较强的关联风险;户均贷款和储蓄规模均很小;缺乏传统的抵押物品;分散分割的市场;较强的季节性;补贴性的信贷支持;基础设施很差。由此,农村金融涉及面广(涉及农业、工商业、涉及城乡),风险较高(涉及自然灾害、经济风险、资金周转慢,流通速度慢),政策性强(政策性补贴多),管理较难(农业生产不稳定和资金需求不平衡,金融管理困难)。

  二、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及农村金融体系

  (一)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及其构成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需要立足试点,一是有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二是有利于克服缺乏抵押品所带来的农户和微小企业融资困难,三是增加金融资源对农户的可得性,四是以市场化模式来增进金融效率。

  构建一个普惠金融体系,包括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次。一是微观层次,包括为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零售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体系,包括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贷款公司、以成员为基础的社区金融组织,以及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二是中观层次,主要是指保障农村信贷机构良性运转的服务支持体系与基础设施。三是宏观层次,主要是健全的信贷法律框架、规章制度以及监管。

  (二)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环球网校2015年中级经济师《中级农业》农村金融知识点辅导)

  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由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构成。

  正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农业保险公司等。

  非(准)正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社区发展基金、农村资金互助、当铺、小额贷款组织、合会、私人钱庄、个人放贷者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三大金融机构共同形成了一种政策金融、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格局,构成了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其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办理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最大的涉农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直接面对农村各种不同金融需求主体发放农业贷款,对象以农户为主。

  (三)中国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实际上由三类金融组织机构构成:(1)国家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2)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3)民间融资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是中国农村的三大正规金融组织,也是中国农村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是农业产业和农村地区。中国农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集中管理、分级经营、行长负责的总、分、支行制度。在总行统一领导下,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部门对行长负责,逐级实行行长负责制,并在一系列考核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目标管理。2009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成立后,农业银行成立了三农事业部,以强化农村金融服务。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2)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购、批发贷款;

  (3)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的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5)各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

  (6)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7)办理业务范围内的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和结算;

  (8)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外筹资;

  (9)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贷款;各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等等。21世纪初开始,农业发展银行逐步开展了粮食加工企业贷款、油脂加工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并提供债券发行、票据交易、同业拆借等融资业务,支付结算、代理类、担保类等中间业务。

  3.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在农村居民和企业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主要业务在于吸收农村储蓄存款,办理集体农业企业、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有三个特点: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

  农村信用社是唯一的一家拥有完整乡村网络的金融机构,实际上由政府严格监管。21世纪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1)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3)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四项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细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深化信用社改革,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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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环球网校2015年中级经济师《中级农业》农村金融知识点辅导)

  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1)放开准入资本范围。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2)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一是在 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新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4)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5)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

  (6)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7)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立理事会。

  主要监管措施:(1)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2)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3)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4)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五)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1.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村镇银行要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银监会应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2)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

  (3)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4)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2.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诚实守信,声誉良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入股资金为自由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监会批准。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差别监管措施:(环球网校2015年中级经济师《中级农业》农村金融知识点辅导)

  (1)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地银监机构提出限制性措施,适当降低对其现场检查频率;

  (2)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的,银监机构应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

  (3)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银监会应责令其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

  (4)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本规定其他审慎性要求的,银监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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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商业银行贷款子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

  1.商业银行贷款子公司(环球网校2015年中级经济师《中级农业》农村金融知识点辅导)

  贷款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信贷额度较高,贷款方式灵活。

  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2.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第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第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第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法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改造为村镇银行。

  三、小额信贷

  (一)小额信贷的含义

  小额信贷是指通过融资中介,按照组织化、制度化、商业经营原则,为具有一定潜在负债能力的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无须抵押担保的小额、短期、连续、简便的信贷服务。

  按照经营目标不同,小额信贷机构分为商业性和福利性两大类。商业性机构信贷业务遵循商业原则,以营利为目的;福利性机构多以扶贫为主要目标,但其利息收入必须能覆盖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一是为大量中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二是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小额信贷机构风险比商业银行更高,其原因有三:第一,小额信贷机构资产组合的稳定性较传统银行差,短期内资产质量可能出现明显恶化。第二,小额信贷机构单位贷款成本较传统银行高,如出现同样金额的贷款损失,小额信贷机构的资本水平下降得更快。第三,小额信贷的发展历史较短,经营者和监管当局缺乏控制小额信贷风险的经验。

  小额信贷和传统金融的比较(见教材第72页表3-2)。在借贷方法上,小额信贷是给予个人品行发放贷款,较少的书面证明,较多的劳动集中;传统金融是给予抵押发放贷款,更多的书面证明,较少的劳动集中。在贷款构成上,小额信贷的贷款笔数多,每笔金额很小,无抵押,期限相对短,逾期贷款数额不稳定;传统金融的贷款笔数少,每笔数额巨大,有抵押,期限相对长,逾期贷款数量较稳定。机构管理上,小额信贷主要由非赢利性的机构作持股人,很多由非政府组织出资建立,分散成小单元,多设立在基础设施薄弱的边缘地区;传统金融采用利润最大化的管理方法和个人持股者,由已有的受到监管的机构的外围组织建立,组织集中,分支机构设在城市中。

  (二)小额信贷与商业银行的普通商业贷款的区别

  普通商业贷款更多地是强调贷款的回收安全,因而对发放贷款时的信用保障要求较为严格,贫困农户、一般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由于难以提供银行要求的信用保障,而难以取得贷款。发放小额贷款时,放贷者虽然也强调贷款的偿还,但主要不是通过要求提供信用保障形式实现的,而是通过采取措施激励偿还的方式实现的。

  (三)小额信贷的提供者

  小额信贷的提供者,除了所有正规金融机构以外,还包括NGO、以成员为基础的合作组织、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行为。各种小额信贷的提供者,在小额信贷发放过程中具有不同的优劣势,见教材第73页表3-3。

  (四)国外小额信贷模式

  孟加拉乡村银行(GB)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被认为是国际标准化的小额信贷模式。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是福利主义小额信贷的代表,强调项目的社会功能,即帮助贫困者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并建立持续发展的能力。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代表的是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模式,强调机构本身在财务上的可持续性。

  两种小额信贷模式的比较:(1)性质上,GB基本上是社会服务组织,BRI是纯粹的金融机构。(2)管理系统,GB依靠老师进行管理,工作队伍以技术人员为主,BRI是以金融系统的运行方式来管理,工作人员是银行雇员。(3)利差,GB的利率比较适合贫困者需求,BRI更多考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的可持续性。(4)吸收储蓄。GB不吸收存款,但是要求贷款者每周缴纳小组基金,BRI把吸收储蓄作为重要的本金来源,是银行借以生存的条件。(5)组织机构约束,GB是依靠贫困者的自己组织,利用贫困者自己管理自己,BRI是外部组织,是独立的金融系统。(6)还贷率。两种小额信贷都保持着高还贷率的记录,但是,GB主要建立在贫困者项目成功的基础上,BRI的高还贷率主要依靠金融制度的强制。(7)可持续性,BRI把机构的可持续性放在第一位,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远离了小儿信贷的第一个目标即帮助贫困者,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村中的次贫阶层。GB模式运作成本高,至今没有解决收益覆盖成本的问题。

  (五)中国小额信贷模式

  中国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及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归纳为四大类。第一,国际组织独立援助的小额信贷项目,包括联合国计划开发署、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中国的小额信贷项目。

  第二,利用国内扶贫资金开展的扶贫小额信贷,包括政府主导推动模式(以陕西商洛地区为代表)、政府推动、部门充分参与模式(以云南省为代表)、政府推动、社团指导经营模式(以四川省为代表)、政府推动、扶贫社经营模式(以河北省为代表)。

  第三,国际资金与国内资金相结合的小额信贷项目,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与福特基金会、孟加拉GB银行共同组织的河南虞城项目,均属于这一类型。

  第四,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比如,中国农业银行小额贷款扶贫到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国农业银行1999年4月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小额贷款”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7月制定的《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月制定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2001年12月制定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是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直接推动。

  (六)中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以农户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做法:(1)在对农户经济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农户的贷款档案。(2)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授予信用贷款额度,并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对农户发放不同信用等级的贷款证。(3)取得贷款证的农户,在需要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可持贷款证和身份证直接到信用社的营业网点办理贷款证限额以内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有一般小额贷款具有的贷款额度小、手续简便、以信用形式发放等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贷款机构是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于依法吸收的存款和中央银行再贷款,贷款用途主要是支持农户小规模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贷款方式是以农户信誉为保证,贷款对象是农户,贷款目标是促进农户种养殖业的发展,以此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请考生常见教材第79页表3-4。

  农村信用社在对农户信用进行评定后,根据评定标准划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通常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 以上。“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贷款额度,根据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状况而有所不同,发达地区可以是8000-10000元,甚至是3万-5万元,或者更高,欠发达地区可以是3000-5000元,个别的是1000-2000元。

  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需要具备的一些条件:(1)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3)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4)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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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小额信贷的运作机制及其成功的基本要素

  小额信贷的运作机制:(1)小组联保,也称小组贷款,即由贷款者自愿组成一个小组,向小组发放贷款,小组中成员要对其他成员的违约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这是一种对抵押的替代形式。(2)检验性贷款和后续放款承诺。检验性贷款是指在放款过程中,从提供小额度贷款开始,在及时归还小规模贷款的前提下,才开始发放数额较大的贷款。在通过“检验”后,可以进一步建立更大规模的信用关系,才会有后续放款。

  小额信贷运作的主要创新:(1)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不需要抵押或采取组成联保小组等灵活多样的抵押担保方式。(2)简化贷款申请程序和形式,无须提交各种书面材料,但要了解文化程度低的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3)贷款和还款方法。贷款周期和还款频率都有固定和灵活的两种情况。(4)储蓄服务。强制性储蓄出现在小组联保模式中,自愿性储蓄是小额信贷机构最有潜力、最大和最直接可得的资金来源。但要注意,吸收自愿储蓄是有条件的,机构必须获得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

  小额信贷成功的基本要素:(1)普惠金融体系;(2)建立一种客户主动还款的激励机制;(3)设计一种有利于减轻客户还款压力的机制,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实行分期还款制度;(4)小额、短期、分期多次偿还的高时间成本;(5)创造一种有利于接近客户、有利于信息对称的业务拓展机制;(6)参与式;(7)采用商业利率;(8)外在化操作成本,利用社会压力替代抵押担保;(9)促进小额信贷信用文化建设。

  (八)小额信贷的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的可持续性

  绩效指标分为六类,即贷款资产质量、生产率与效率、财务可持续性、收益、杠杆率和资本充足装康、规模、扩展范围的深度。

  贷款资产质量指标,提供了有关未盈利资产的百分比,未盈利资产降低了小型信贷机构的收益和资金流动性。可以分为三类指标。一是贷款偿还率,衡量的是过去贷款回收率。按时贷款偿还率=(预期回收贷款数额-预付回收贷款数额)/全部预期回收的贷款数额,或者,过期贷款的贷款偿还率=(预期回收贷款数额+过期贷款-预付回收贷款数额)/全部预期回收贷款+过期贷款。二是衡量贷款资产质量的三个指标,分别是欠款率=欠款数额/未付贷款(包括过期贷款),风险贷款率=偿还期已过的未付贷款余额/未付贷款(包括过期贷款),借款者拖欠率=拖欠贷款的人数/全部贷款人数。三是贷款损失指标,贷款损失准备金率=当期贷款损失准备金/当期未付贷款额,贷款损失率=一定时期内注销的贷款额/该时期内的平均未付贷款额。(环球网校2015年中级经济师《中级农业》农村金融知识点辅导)

  生产率与效率指标。生产率主要集中分析信贷人员的生产率,包括每个信贷人员所负责的借款者数量、每个信贷人员所负责的未付贷款、在一个时期内每个信贷人员所负责的已经支付的贷款数量。这些指标包括每个存款人员所负责的存款者数量、每个存款人员所负责的未付存款、在一定时期内每个存款人员所吸收的存款数量。效率指标衡量的是为产生收益而提供的服务(贷款)成本,一是经营成本指标=经营成本/平均未付贷款,二是相对于平均未付贷款资产的工资和津贴=工资和津贴/平均未付贷款,三是单位货币借贷的成本=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本/同一时期全部支付贷款数量,四是每笔贷款成本=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本/同一时期发放的贷款总笔数。

  财务持续性,一是财务差率=(利息和收费收益-财务成本)/平均贷款资产,二是经营上可持续的指标,即经营性自足率=经营收入/(经营费用+财务成本+贷款损失预备金);财务上的自我可持续指标,即财务性自足率=经营收入/(经营成本+财务成本+贷款损失预备金+资本成本),其中,资本成本=[通货膨胀率×(平均财产-平均固定资产)]+[(平均资金债务*债务的市场利率)-实际财务成本]

  收益指标衡量的是小型信贷机构的与其资产平衡表相关的净收入,资产收益率(调整过的)=调整过的净收入/平均全部资产,商业收益指标(调整过的)=调整过的净收入/平均商业基础,财产收益(调整过的)=调整过的净收入/平均财产

  杠杆率和资本充足状况。杠杆率指的是相对于其财产数量,小型信贷机构所借贷资金的数量。财产债务比率=债务/财产。资本充足率指的是相对于其资产,小型信贷机构拥有的资本数量。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比率=(投资资本+准备金+保留收益)/风险加权资产

  规模、扩展范围的深度指标。这些指标包括:客户和工作人员、客户或成员数量(妇女比例)、结构服务的客户比例、全部借款人中妇女的比例、全部储蓄者中妇女的比例、工作人员数量、城市分支机构或单位的数量、农村分支机构或单位的数量、农村与城市分支机构或单位的比例关系等。

  小型信贷运营机构的可持续性。小额信贷的根本宗旨和目标是运用创新的金融手段和制度为目标群体,即那些没有享受到或没有充分享受到金融服务的中低收入客户,提供持续有效的服务。规范的小额信贷有两个基本的标志、原则和直接目标:一是为一定规模的中低收入客户持续提供使他们能获益的信贷服务;二是实现服务机构自身的自负盈亏和可持续发展。侠义的小额信贷可持续性是指机构本身提供的信贷服务所产生的收入能覆盖其运营操作和资金成本,以保证其收入大雨支出。广义的小额信贷可持续性分为管理上的可持续性、技术上的可持续性和财务上的可持续性等。

  影响机构可持续性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机构及其运营的合法地位;政府政策的宽松程度和支持力度;获取信贷或其他资金的难易;当地政府对项目的态度和行为;当地其他项目对本项目的影响;通货膨胀率的影响。影响机构可持续性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利率、规模、还贷率、管理效率、清偿率等。

  小额信贷产业界所接受和使用的衡量机构可持续的指标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机构自负盈亏率的指标。操作自负盈亏率=信贷经营收入/(经营操作费用+贷款损失准备金+资金成本),财务自负盈亏率=信贷经营收入/(经营操作费用+贷款损失准备金+资金成本+资本机会成本)。其中,资金机会成本=[通货膨胀率*(平均净资产-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平均借贷资金额*借贷资金市场利率)-实际借贷资金成本]。二是补贴依赖指数衡量的是一个小额信贷机构在其持续经营中对补贴依赖的程度,补贴依赖指数=获得的全部年度补贴/年度平均利息收入。三是可持续性机构利率。利率=(管理费用率+借贷资金成本率+贷款损失率+资本化率-投资收益率)/(1-贷款损失率)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

  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至2010年底,中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5万个左右,共有成员总数200多万个,种植养殖大户、技术能收、经纪人等成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头人。

  (一)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政策框架

  2009年2月中旬,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增长的内生要素,以其为中心的农村金融服务的制度优势明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题,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离农村金融需求最近,适应了农村金融需求小额、分散所要求的近距离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可以克服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克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克服进入商业信贷市场的障碍,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提高农户信贷的可获得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运作模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户、微小型企业信贷融资中发挥作用的三种模式:(1)辅助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在抵押品不足的社员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时,那些规范运作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社员提供担保,以帮助社员获得贷款。(3)那些产业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型、加工型、流通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实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或“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然后再通过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等关联交易方式,将资金现实地转移给农户使用,或者是转贷给农户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为社员提供更多的获得信贷服务的机会。(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入股村镇银行。(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参与“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间的资金互助。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可以分为正规、准正规和非正规三大类,请考生掌握教材第92页表3-5。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指中央政府统一的运作规范和管理、监督办法框架内产生和运作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准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在中央政府统一的运作规范和管理、监督办法框架之外产生和运作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地方政府推动的资金互助社,或是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推动的扶贫意境下的资金互助组织。非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在中央政府管理框架之外,由农户自发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农户和当地微小型企业自愿出资入股组建的资金互助社。

  3.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为成员提供信用担保。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农村信用社转变为一级法人、转型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过程中,作为发起人。

  (四)创新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服务

  进一步放宽农村微型金融市场准入政策;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监管方式;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配套服务;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产品;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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