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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
1、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在我国,合同示范文本通常是由行政主管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相关行业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
2、格式条款合同
所谓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常常为某些垄断性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合同文本。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在未与另一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已经确定,而原则上不允许更改。
为了维护公平原则,确保格式条款合同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合同作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例如: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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