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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律法规概念及调整对象
1.经济法律法规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和具有合法资格的生产经营者,在经济管理、经济协作以及市场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规范国家机关经济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和规范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
2.经济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
(1)国民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行使国民经济管理职能,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计划、指挥、组织、调节和控制的活动中,同社会组织或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组织发生的经济关系。
(2)社会组织在协作与竞争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指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互间通过开展协作、联合、交换、竞争等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社会组织内部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在对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协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两种经济关系常常互相交织在一起。
(4)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涉外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组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所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等。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必须依法定程序设立,社会组织只有依法成立,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企业法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其他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能够独立从事一定范围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如: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型的联营企业等。
(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5)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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