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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承包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不能移动,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建筑产品是单体性生产,这也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与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相比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国家对建设工程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3.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从承发包的不同范围和数量,
可以将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2)从完成承包的内容来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确立了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即茬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没有限制。但是《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应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或交付使用)等内容。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还有一些别的表现形式,如:设计一施工的总承包,投资一设计一施工的总承包等,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也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是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合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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