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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第1.0.3条,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第3.2.2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3.2.3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第3.2.4(1)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3.2.5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3.2.6(1)条,工程数量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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