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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收费通知

|0·2015-05-29 09:51:07浏览0 收藏0
摘要 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通知 豫财预外字[2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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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通知 豫财预外字[2000]26号

河南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规定,现就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1、执业医师每人160元(其中: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40元、省考办20元、市100元)。

  2、执业助理医师每人150元(其中: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30元、省考办20元、市地100元)。

  3、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每人150元(省考办40元、市地110地)。

  4、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人280元(省考办260元、市20元)。

  (二)医师资格证书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取得医师、助理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

  (三)执业医师注册费(包括执业医师证书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注册,收取执业医师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每人25元。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参加考试或申请注册医师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交费人有权向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报名考试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三、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期限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其中,上缴国家和省考办部门,通过财政专户上划。

  收取的上述费用专项用于组织考试,印制证书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由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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