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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试压和冲洗
12.4.1 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一般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消火栓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3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2的格式填写记录;
4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5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2倍;
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试;
7 管网冲冼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8 冲洗前,应对管道防晃支架、支吊架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9 对不能经受冲冼的设备和冲冼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10 冲洗管道直径大于DN100时,应对其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伤管道;
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3的要求填写记录;
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得使用海水或含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2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不应低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3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后,管网应无泄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4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5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温度计检查。
12.4.6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或与系统一起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检查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记录。
12.4.7 气压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8 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网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水平管网冲洗时,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配水支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和观察检查。
12.4.9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10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基本一致时,冲洗方可结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11 管网冲洗宜设临时专用排水管道,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6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试水检查。
12.4.12 管网的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配水干管底部加设堵头后,对地下管道进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13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14 干式消火栓系统管网冲洗结束,管网内水排除干净后,必要时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2.4.15 消防炮、自动喷水、泡沫等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冲洗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281等有关国家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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