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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消防水泵控制功能要求
11.2.1 消防水泵消防供水时应工频运行,准工作状态自动巡检时可采用变频运行。
11.2.2 控制柜应具有手动启动和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功能,当工频启动消防水泵时,从接通电路到水泵达到额定转速的时间不应大于表11.2.2的规定值。
配用电机功率(kW) |
N≤132 |
N>132 |
消防启动时间(s) |
T<30 |
T<55 |
11.2.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巡检消防水泵的功能,自动巡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巡检周期不宜大于7d,但应能按需任意设定;
2.自动巡检时,以低频交流电源逐台驱动消防泵,使每台消防泵低速(转速不大于300T/min)转动时间不少于2min;
3.自动巡检时,对消防水泵控制柜的一次回路中的主要低压器件给出不大于2s的脉冲动作信号,逐一检查该器件的动作状态;
4.自动巡检时,当遇消防信号时应立即退出巡检,进入消防运行状态;
5.自动巡检时,若发现故障应有声、光报警,并应有记录和储存功能。
11.2.4 消防水泵双电源切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路电源可手动及自动切换时,切换时向不应大于2s;
2.当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切换时,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0s。
11.2.5消防泵控制柜应有显示消防泵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的输出端子及远程控制消防泵启动的输入端子。当具有人机对话功能的设备,且对话界面应汉化,图标标准以便于识别和操作。
11.2.6 电控柜应具有对信号抗干扰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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