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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气压水罐
6.4.1 当采用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代替高位消防水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压水罐宜在系统所服务场所的最高处,其内储存的水不能用于其它用途;
2.气压罐的有效储水容积应符合本规范6.2.1条的有关规定;
3.气压罐最低设计压力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的工作压力;
4.气压罐内的气体应能把其内的所有的水都输送到水灭火设施进行灭火,气压罐应采用补气泵补气,其首次补气的时间不宜超过12h,正常运行时最大启动次数不宜超过10次/h;
5.气压水罐应设置补水、放空阀和水位计等其正常工作和维护的必要设施,并能显示有效水容量;
6 当气压水罐有效容积低于设计有效容积80%时,应人工补水至设计值。
6.4.2. 气压水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压给水设备应装设安全阀、压力表、泄水阀和密闭人孔,水罐应装设水位计、进水管上应装设止气阀,进气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定压式气压给水设备应装设自动调压装置。
2.气压给水设备的罐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m,罐与罐之间及罐壁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7m。
6.4.3 气压水罐的进出水管应符合本规范6.2.6条的有关内容。
6.4.4 当气压水罐设置在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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