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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天然水源
5.5.1自备地下水井宜为消防水池的补水水源。
5.5.2 自备地下水井可向水灭火系统直接供水的水泵应能自动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自备地下水井不少于2口水井,且供电应为一、二级供电负荷时,当其中一眼井水泵故障时,其余自备井水泵的出水量在满足生活生产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的设计压力和流量时,宜为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2.当自备地下水井不少于2口水井,且供电为三级供电负荷时,自备井水泵的出水量在满足生活生产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的设计压力和流量时,宜为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5.5.3 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可为城镇和室外永久性天然消防水源,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确定,宜为90%~97%。但村镇的室外消防给水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情况适当降低。
5.5.4 当天然水源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设置满足枯水位消防取水设施的取水技术要求;当设置消防车取水口时,在枯水位时消防车的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口的防洪设计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5.5.5 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有关地表水取水要求,其格栅设置的间距不宜小于50mm。
5.5.6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停车场地。
5.5.7 当设置永久性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时,取水口处应有防止水生物繁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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