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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高位消防水池
5.4.1 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的高位水池、水塔、水箱等应为高位消防水池。
5.4.2 高位消防水池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干管不应小于2条。
5.4.3 高位消防水池宜设置有效容积相等且独立的2座,当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应设置独立的2座。
5.4.4 高位消防水池的补水管道应符合本规范5.3.2条和5.3.3条的相关规定。
5.4.6 水位显示和溢流管排水管应符合本规范5.3.11条和5.3.12条的相关规定。
5.4.7 高位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有效容积全部被利用。
5.4.8 当高位消防水池还有其他用途时,应保证消防用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4.8 在寒冷地区采用水塔等作为高位消防水池时,应有防止管道或水塔内水被冻的技术措施。
5.4.9 在地震地区高位消防水池应满足地震的要求,并比当地地震抗震强度提高1级设计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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