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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

|0·2015-04-22 14:13:2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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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

  3.5.1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 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设计额定流量。

  3.5.2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服务的一水灭火系统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3联合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4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任何一栋建筑构物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5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

  3.5.6 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6)计算。

  3.5.7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

  3.5.8 工厂居住小区和建筑组团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是各建构、筑物的最大值。

  3.5.9 不同场所各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5.9的规定: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表3.5.9
建筑类别
场所名称
火灾延续时间(h)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浮顶罐
4.0
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
直径小于等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6.0
液化石油气储罐
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
总容积小于等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储罐
3.0
 可燃气体储罐
湿式储罐
干式储罐
固定容积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煤、焦炭露天堆场
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
6.0
仓库
甲、乙、丙类仓库
3.0
丁、戊类仓库
2.0
厂房
甲、乙、丙类厂房
3.0
丁、戊类厂房
2.0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m
3.0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2.0
居住建筑
自动水灭火系统
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
3.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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