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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0·2015-04-22 14:05:40浏览0 收藏0
摘要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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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参加人,祝考生学习愉快。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的资格转移:(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代为申请)

  3.复议代表人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一般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税务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2.越权行为的处理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共同被申请人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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