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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规划和市政给水管网的规划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和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确定当地城镇消防用水量,并不宜小于表3.2.1的给定值。
3.1.2城镇、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既应满足市政给水管网的运行要求,又应满足大多数建、构筑物火灾时消防用水量的需求。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
3.1.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
3.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确定。
3.1.6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确定。
3.1.7当建构筑物整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救时,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可适当减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3.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2.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2.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3.1.8 新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性质和规模等进行分析,选择与本规范相似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
3.1.9 当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城镇消防用水量应大于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3.2 城镇消防用水量
3.2.1 城市、居住区的城镇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 的规定。
表
人数N(万人)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
N≤1.0 |
1 |
15 |
1.0< N≤2.5 |
30 | |
2.5< N≤5.0 |
2 | |
5.0< N≤10.0 |
45 | |
10.0< N≤20.0 | ||
20.0< N≤30.0 |
60 | |
30.0< N≤40.0 |
75 | |
40.0< N≤60.0 |
3 | |
70< N≤100.0 |
100 | |
N>100.0 |
3.2.2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室内外用水量确定恰当的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
3.2.3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以及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名称 |
基地面积(ha) |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
备 注 |
工厂 |
≤100 |
≤1.5 |
1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
>1.5 |
2 |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 ||
>100 |
不限 |
2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 | |
仓库、民用建筑 |
不限 |
不限 |
1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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