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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理财规划师重要知识点:表见代理的界定

|0·2015-04-17 14:39:5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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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高级理财规划师重要知识点:表见代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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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见代理的界定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②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③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常见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权后又撤回其授权;②被代理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③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④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因为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就应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与相对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表见代理因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毕竟不为有权代理,所以,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从而可直接向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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