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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关税的税收优惠

|0·2015-04-10 10:44:2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关税的税收优惠
   编辑推荐: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5月16日-20日,2015年初级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打好基础,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关税的税收优惠,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关税的税收优惠

  关税的税收优惠

  含义:就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

  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中规定的减免税,称为法定性减免税。

  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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