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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师《初级工商》复习讲义第五章(5)

|0·2015-04-10 09:27:00浏览1 收藏0
摘要 2015年经济师《初级工商》复习讲义第五章,供考生参考。

   2015年经济师《初级工商》辅导讲义汇总

    2015年经济师《初级工商》复习讲义第五章,供考生参考。

  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 序。

  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 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实施强制性管理;对其他产品则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 汰。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的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国家一方面要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惩处生 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二)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在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

  (2)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

  (3)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

  (三)《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五)《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七)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

  (八)《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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