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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0·2015-04-08 11:07:24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编辑推荐: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5月16日-20日,2015年初级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打好基础,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代扣代缴;

  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人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人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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