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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消防工程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0·2015-03-16 10:36:0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二级消防工程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A.1 基本规定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 厂房和仓库;

  4 建筑面积大于 2500 m 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 地下建筑。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 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 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 15m;

  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 2000 m ;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 20 人。

  A.1.3 除 A.1.2 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

  A.1.2 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A.1.4 开。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

  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A.1.7 层数不超过 2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 ,且住宿少于 5 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 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 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A.2 防火分隔措施

  A.2.1 A.1.3 条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 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 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A.2.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A.2.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 不低于 1.5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A.3 辅助疏散设施 A.3.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 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A.3.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A.3.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 1.0m,宽度不宜小于 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 面高度不应大于 1.2m。 A.4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A.4.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的规定。

  A.4.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 的规定。 A.4.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A.4.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A.4.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的 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A.4.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必须定期更换电池。

  A.5 其他要求 A.5.1 合用场所火源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A.5.2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 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A.5.3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和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的规定。

  A.5.4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 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A.5.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 3 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 。

  A.5.6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A.5.7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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