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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
1 农村消防规划;
2 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3 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
4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5m 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 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等的规定。
1.0.3 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 展状况、民族习俗、村庄规模、地理环境、建筑性质等,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 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0.4 农村的消防规划应根据其区划类别,分别纳入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并应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1.0.5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制 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力量和消防器材 装备。
1.0.6 农村的消防规划、建筑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和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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