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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 避免应税收入(或所得)的实现
从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看,纳税人要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收入(或所得)的经济收入;
财产的增值部分只要不变现,一般就不对其课征所得税;
税法中还有一些免税收入的规定,例如对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股票转让所得免征或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转让价高于转让原价时,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必须小于或等于转让价高于原价的部分才是可取的
我国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 避免适用较高税率
1.个人所得税: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最好不要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个人取得的所得,按照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否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可以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
(三)充分利用“税前扣除”
纳税人应充分利用这些规定,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税基,减轻税负。
(四)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好处: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
(五)利用税收优惠
增值税、营业税、个税、其他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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