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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0·2015-02-26 09:19:24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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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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