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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0·2015-02-25 09:14:2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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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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