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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0·2015-02-25 08:58:32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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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销售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必须是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而非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6.兼营行为

  (1)兼营是指纳税人的多元化经营既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到“营业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7.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提示: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7)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8)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9)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13%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12)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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