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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纳税人

|0·2015-02-25 08:55:3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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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5月16日-20日,2015年初级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打好基础,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纳税人,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

  概念: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对“境内”的理解

  (1)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特定的纳税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提示:一般纳税人认定双标准:

  (1)质量标准:会计核算健全;

  (2)数量标准:年销售额达标。

  一般纳税人(必须认定)

  (1)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纳税人;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1)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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