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票据追索

|0·2015-02-15 08:51:3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票据追索

套餐推荐:初级会计职称通关方案|成绩单=优惠?|2015年初级会计招生简章

热点专题:2015年考试时间|2015报名时间|报名条件|证书领取|报名费|考试题型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5月16日-20日,2015年初级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打好基础,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票据追索,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

  一、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提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了,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权)。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的内容

  (1)最初追索权的客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客体。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可从持票人处取得票据、有关拒绝证明和利息、费用的收据,并可据此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追索权的行使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2015年课程春节促销全网最低价 感恩回馈 限时2折起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加入官方群73997778‖73948878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