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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理财规划师保险原则复习:可保利益原则

|0·2015-02-13 15:04:1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理财规划师保险原则复习:可保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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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保利益原则

  1. 可保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1)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

  性质: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2)可保利益构成要件:可保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可保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可保利益应为客观的确定的利益。

  2. 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1)含义: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外的利益。

  (2)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

  首先,可保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其次,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最后,可保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并限制了赔偿的最高金额。

  3. 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可保利益则无关紧要。要求可保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没有密切利益关系的被保险人投保,引发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4. 可保利益的适用对象

  在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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