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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承兑

|0·2015-02-12 09:19:2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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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承兑

  承兑

  承兑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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