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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出票

|0·2015-02-12 09:14:0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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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出票

  出票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定金额和费用。

  票据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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