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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国内信用证

|0·2015-02-12 09:00:1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国内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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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

  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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