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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失业保险

|0·2015-02-10 08:56:5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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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概念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2.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间按照下述标准确定:失业前缴纳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缴纳保险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纳保险费累计达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提示: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成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为:(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失业者本人已经缴费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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