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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行政复议参加人和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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