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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与法规》租赁合同的履行考点

环球网校·2015-11-30 15:19:09浏览379 收藏189
摘要   【摘要】为帮助考生更有效的备考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与法规》考试,环球网校为您提供公路造价师备考资料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与法规》租赁合同的履行考点,本文主要阐述了租赁合同的履行的知识点,供公

  【摘要】为帮助考生更有效的备考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与法规》考试,环球网校为您提供公路造价师备考资料“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与法规》租赁合同的履行考点“,本文主要阐述了租赁合同的履行的知识点,供公路造价师的考生们学习,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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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的履行知识点是2016年公路造价师考试高频考点,现整理如下:

  租赁合同的履行: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贪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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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也可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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