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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与法规》租赁合同考点

环球网校·2015-11-30 15:17:14浏览221 收藏88
摘要   【摘要】为帮助考生更有效的备考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与法规》考试,环球网校为您提供公路造价师备考资料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与法规》租赁合同考点,本文主要阐述了租赁合同的知识点,供公路造价师的考

  【摘要】为帮助考生更有效的备考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与法规》考试,环球网校为您提供公路造价师备考资料“2016年公路造价师《理论与法规》租赁合同考点“,本文主要阐述了租赁合同的知识点,供公路造价师的考生们学习,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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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知识点是2016年公路造价师考试高频考点,现整理如下: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的履行不会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在合同有效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限制,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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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限。当事人应当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无最短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中未约定的租金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在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物的维修在正常情况下,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也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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