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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2015年物业管理师暂停考试,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还是要继续的,考试时间大概在九月份,小编为大家整理:建设部物业管理师与劳动部物业管理师的区别.希望能帮到考友们。环球网校物业管理师考试频道将第一时间为您更新相关信息,敬请关注! Ctrl+D收藏本页!
建设部物业管理师与劳动部物业管理师的区别: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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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物业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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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物业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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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资格证书制度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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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人部发[2005]95号“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 知中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 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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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 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 确定”。在《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中列出了90个工种,其中就包括“物业管理员”。2001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 技能鉴定中心发出《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 工作。200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 [2002]3号),并以附件形式公布了《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随后,对“物业管理员”和“物业管理师”的培训 与鉴定工作就在全国逐步推开,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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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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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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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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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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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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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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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
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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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准入。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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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是为了提高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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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题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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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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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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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考二次,时间分别为5月、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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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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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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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2015年物业管理师暂停考试,2016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还是要继续的,考试时间大概在九月份,小编为大家整理:建设部物业管理师与劳动部物业管理师的区别?希望能帮到考友们。环球网校物业管理师考试频道将第一时间为您更新相关信息,敬请关注! Ctrl+D收藏本页!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 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二)凡符合上述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按满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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