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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环球网校·2015-10-10 14:22:40浏览449 收藏134
摘要   【摘要】为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部署, 决定在全省全面试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下文即为完整版的湖北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请广大考生认真阅读,尽

  【摘要】为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部署, 决定在全省全面试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下文即为完整版的“湖北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请广大考生认真阅读,尽情参考使用。

  点击查看:重庆市将于2016上半年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提高我省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部署, 决定在全省全面试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提高依法治教能力,以促进教师专业化为导向,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程序,着力推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升,努力建设党和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二、基本目标

  完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凸显教育教学能力导向,将教师素质和职业规范纳入考核条件,建立科学的教师职业能力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形成省、市、县、学校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与教师成长规律,坚持教师专业化导向,体现教师职业特点,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三、实施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含依法举办的上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研机构所有在岗在编教师须参加定期注册。

  四、实施内容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的资格进行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经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一)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各位考生,读完本文“湖北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你对湖北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所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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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部署, 决定在全省全面试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下文即为完整版的“湖北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请广大考生认真阅读,尽情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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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注册条件

  1、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③聘用期达一年及以上的,须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2、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③每个注册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任务;④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②在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③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①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的;②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③在一个注册周期内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三)注册时限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定期注册。

  (四)注册程序

  1、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②《教师资格证书》;③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教师提供);④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⑤五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⑥符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鄂教师【2011】1号)规定的教师培训证明;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暂缓定期注册的,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改正补齐证明。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定期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注册不合格;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不合格,并说明理由。

  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注册贴,同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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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处罚措施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2、任教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定期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同级监察机关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②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五、保障措施

  省教育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厅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厅办公室、教师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干部人事处、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相应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与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定期注册。利用新闻媒体,做好政策解释与宣传工作。制定相应的申诉制度,畅通教师申诉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试点工作专项经费,不得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各地在试点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向省教育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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